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07-05-23 出处:上海证券报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后决议作出。

2.公司于2007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时间为:2007 年5 月18 日(上午9 时至下午4 时

30 分)

4.公司于2007 年5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22 日上午9 时30 分在上海影城一楼放映厅

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674,950,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241%。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 《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0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公司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公司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9) 《选举傅建华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 《选举吉晓辉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Stephen Bird 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2) 《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 《公司关于成立董事会资本与经营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江 宪 / 汪 丰

2007 年5 月22 日